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需配套法律支持 》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旨在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暂且刨去它的积极面不谈,今天《保护法》中国的适用性上仍有待商榷。
一是《保护法》对未成年罪犯“过度保护”,成恶性犯罪事件低龄化趋势帮凶。《保护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让不少不良青少年有恃无恐。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据八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犯罪低龄化已是比较明显的趋势。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有的甚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很难让人想到竟是十几岁的孩子所为。如2012年广西河池13岁小学生分尸同学案、2015年湖南新廉小学抢劫杀人案、2018年广西南宁初中生砍人案,皆因罪犯未满量刑年龄,无法立案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保护法》对受害未成年人“无力保护”,造成社会公平危机。2018年3月湖北孝感市黄正杨恶意伤人强奸未遂案,凶手与被害人均年仅13岁,光天化日抢劫猥亵,造成被害人全身十几处刀伤,重症监护四天,十天不能进食进水,甚至产生严重心理阴影,不敢回家,半夜惊醒,成绩一落千丈。诉诸法律,却被告知凶手“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不能制裁。受害者维权无门,罪犯逍遥法外,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近几年更多这样的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1岁半男童,带至25楼扔下身亡,因未满14周岁无任何后续处理; 2010年广西韦某涉嫌杀害两名儿童,因未满14岁免于刑责,并扬言:“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14岁之后又陆续作案十余起,手段残忍、有恃无恐。罪恶当道,被害人却只能忍气吞声,社会公平岌岌可危。
三是《保护法》欠完善少落实,“没法保护”,致我国少年司法体系被问责。每每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却不受惩罚的新闻,网友们便会一边倒的攻击《保护法》。一来是因为《保护法》本身规则的不完善不合理,引来社会各界的多方声讨,二来是因为《保护法》的落实没有到位,没有给未成年人足够良好的环境来避免堕入深渊。譬如就《保护法》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被降低这一方面,社会各界观点一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现在学界比较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因为现在的人发育成熟的比较早,所以下一次修改刑法的时候,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具体操作和落实上,《保护法》并不具备实际操作性,没有提前的干预措施,没有事后的支持体系,导致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只能一放了之;《保护法》提倡的“监护人责任”、“管教责任”及“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制品责任”,均缺少法规支持和行政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