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合同范文汇总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贸易合同 篇1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
(一)充分了解国际贸易中基本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和有效,必须要掌握完备的法律知识,并且对国际条约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都要有充分的了解。由于各国的语言和法律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厂商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相同的合同用语在不通过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如美国和英国对FOB、CIF等贸易术语就存在着不同理解。若不事先对这些法律上的区别加以了解,就可能造成双方在合同中的误解和分歧,成为造成合同法律纠纷的隐患。
就我国企业而言,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冗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没有经过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各个环节及必要的法律知识,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
(二)通过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对象。加强资信调查是选择贸易对象的重要方法,能够有效的防控合同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所面对的贸易对象良莠不齐,因此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通过对对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来筛选资信状况不良的客户,提前排除风险。资信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举例来说,如果对方的注册资本较小,那么基本可以认定其履约能力较弱,不宜与其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就算签订也要注意做好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在与对方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与此同时,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万一。
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谨慎使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因贸易术语歧义而产生的潜在风险。比如在国内常用的FOB和CIF这两个贸易术语,在发达的物流业背景下就可能会引发风险。因为这两种术语都规定风险转移地点为船舷,因此只适用于船运,并且只适用于非集装箱运输。那么,从集装箱堆场到越过船舷这段期间货物灭失的风险对于卖方而言就处于不可控状态。如果企业选择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由于没有船舷这一风险分界点,就无法确定风险转移的确切时间地点,从而无法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此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风险都是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三者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履行付款,只要卖方提供正确、齐全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三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又有所不同。在CIF和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运输;在CFI条件下,卖方还要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出口业务中,企业应尽量使用CIF和CFR术语,特别是CIF术语,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即运费、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船货衔接,便于卖方掌握船期,及时安排货物发运,较为安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二)避免风险条款的制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审查,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企业在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合作伙伴的基础上,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实事求是地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实现的条款不签署,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可以灵活地利用合同将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同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
(三)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汇款方式是直接汇款、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的特点是有银行信用介入,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比较适宜初次交易的企业之间使用。但是信用证的操作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也容易出现争议及质量纠纷,并非完全有保障。因此对于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交易较为频繁的商业伙伴之间,使用托收方式是更好的选择。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且互相不太了解,可以使用信用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不必选择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的信用证,而应选择托收的方式,使交易更加便捷。
(四)选择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国际贸易出现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一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法院诉讼和仲裁。企业只有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将其顺利解决,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时间成本来看,法院诉讼,尤其是涉外诉讼,由于在公证、送达等程序方面要求很严,多级审理而且审限不严或不存在,因此所用时间一般会比仲裁长。从裁决质量来看,由于仲裁裁决实体上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员在裁决时,其内心可能比法官更容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可能比法院更低。就费用而言,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比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低很多,但是诉讼律师费用一般会比仲裁律师费用高,诉讼总费用也比仲裁高。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的判决难以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而仲裁裁决则可以。总的来说,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而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以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三、合同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国际贸易业的业务环节多、风险大,因此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出口合同,企业应在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必须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 ……此处隐藏13072个字……p>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 篇9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参考文献:
[1]刘仁平.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xx年6
[2]李平.论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J].世界经济研究.20xx年5[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众多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引致的技术创新,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创新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