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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教案

时间:2024-12-23 21:01:00
教育法律法规教案(全文共1392字)

授课时间

第二周

授课顺序

第2次课

课程类型

理论课

学时分配

2学时

方法手段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使用教具

ppt

章节名称

第二章 学校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学校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学校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2、理解学校参与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3、掌握学校的法人地位特点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学校成立的条件

难点:学校参与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及步骤

备 注

讲授新课内容、步骤:

第一节学校管理制度概述

(一)设立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设立程序

1、登记注册

2、审批制度

(三)学校的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

2、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是专门从事学制系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1、学校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2、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教育制度,并为提高国民素质而采取必要的教育措施,同时,它也要承担与国家受教育权相对应的责任,为教育之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来源及其他条件。

3、学校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我国《教育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学校享有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利等。对学校来说,这种教育教学实施权,即是国家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只能正确行使,而不能放弃。

4、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我国民法上的法人,依照法人创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扩大社会积累、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联营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以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为目的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艺术、体育等事业单位法人。把学校规定为公益性机构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对学校的优惠政策,如勤工俭学、学校用地、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图书资料的进口等,体现了学校公益性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校长负责制+ 教职工民主监督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学校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重点讲述法人的概念,使同学们理解学校为何是法人。

教学小结:本节讲述学校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学校参与的法律关系,为下面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学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思考

实践

1. 学生对学校是法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所以要通过回顾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帮助同学们理解;

2. 学校参与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同学们对两种关系的区别容易混淆,要通过大量的案例训练使同学们认清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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