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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多篇一人,公司章程)

时间:2024-04-16 17:12:30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多篇一人,公司章程)(全文共11468字)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公司依法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此处隐藏7539个字……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 三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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