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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时间:2024-10-09 07:48:44
商会章程(全文共17655字)

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 ……此处隐藏14535个字……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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