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合规指引案例
近日, 公司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合规指引》,本栏目对其配套案例进行转发,供广大系统员工学习借鉴。
一、对外宣传一般核心规定配套案例
(一)对外宣传内容制定案例
1.对外宣传广告引证内容真实性存疑
案例1:2015年4月,某空调公司委托某装饰工艺部在电器城制作、安装、发布大型幕墙广告,主要内容为“世界名牌空调,连续9年全球销量冠军”,同时在柜台向消费者发放同样广告内容的散页印刷品广告。经查,其“连续9年全球销量冠军”广告语引证于媒体采访报道,数据均由推断而来,无法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2.对外宣传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案例2:2015年8月至9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场所所做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该公司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上述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当地工商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
(二)对外宣传禁止性规定案例
1.欺骗投保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3:2015年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自行制作人寿金祥裕终身寿险(万能型)、人寿金娃娃少儿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宣传PPT,并在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晨会上使用。该宣传PPT仅使用中、高两档演示预期收益,且未注明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该公司共组织产品说明会21场,累计签单客户687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简单对比、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隐瞒退保损失和分红收益不确定性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地保监局对该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2.将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案例4:截至2014年4月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的“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课件出现“只需要交三年钱,却可以领一辈子钱,年年领固定利息(关爱年金)加浮动利息(红利)一直领到75岁”、“有哪家银行存款是有保障的呢?(没有)而我们公司的美满人生,她的保障一般高于所交保费的35%左右,这是目前任何一款存款方式都无法相比的,这个保障难道还不高吗?”等用语,存在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片面比较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地保监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3.对外宣传广告违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案例5:某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开设网店,网店名称为圣宝旗舰店。其网页使用“顶级配置重低音蓝牙音响”、“最极致的声音体验”等绝对化广告用语,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4.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违规发布广告
案例6:2015年9月,某公司在上海市某小学派发印有“某文化中心”字样及相关课外辅导课程等广告内容的文具垫板1000个(案值658元),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58元。
5.使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案例7:某卷纸经销商在某上海超市若干门店内发布卷纸广告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形象,商品外包装上也含有该未成年人形象,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地工商部门责令该经销商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6.进行销售人员收入的误导性宣传
案例8: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存在发布有关销售从业人员收入的误导性广告的行为,“幸福工程招聘计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招聘岗位工作性质做不当描述;二是对现职从业人员实例列举不当;三是未明确是营销员岗位,未说明获得高额年薪是有考核标准要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地保监局对该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