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预防腐败和不良行为的滋生,规范项目部管理人员从业行为,为项目生产经营营造清廉健康的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2. 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与他人串通作弊,损害国家、企业和广大职工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不得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 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 不得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
6. 不得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或者亲属购置的车辆、机械设备安排在单位工程项目中从事营利活动。
7. 不得以各种方式接受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等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9. 不得参与赌博和在工作期间饮酒及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第三条 基层单位纪检委员和项目经理为本规定实施的监督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第五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部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项目反腐倡廉建设,为项目经营管理提供清廉健康的环境,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规定经营管理,违背项目重大事项党政会签制度和集体决策原则、程序决定项目“三重一大”事项。
2、违反规定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采购(受让、租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转让、出租)劳务、物资、设备、设施、房屋、场地、服务等,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
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选租设备设施(房屋、场地等)、采购物资和办公用品。
6、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将自己或亲属(含合伙、集资、控股、参股购置)的设备租用到本项目使用。
8、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与本项
目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在本项目进行有偿中介活动。
9、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
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
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1、擅自担保、抵押、委托理财、公款私存、对外拆借资金、设立小金库或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2、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奖金补贴。
13、弄虚作假,骗取薪酬(兑现奖金)、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15、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16、使用会员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第五条 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项目执行本规定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对项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
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铁一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