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合同法
《合同法》2014年7月考试练习题
一、辨析题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解答: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
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答: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体现了此原则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的理由,即在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3. 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解答: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携带危险品,便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为了多拉乘客,售票员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车,由于人多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 ……此处隐藏13280个字……规协议(formal contract)
正规协议必须手写,没有对价
后面涉及的合同都为简单合同,此课程中忽略正规协议
起草合同
各方达成一致,同意对方的承诺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份被合法保护的合同
各方必须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确的故意(clear intention)行为,且双方希望他们的承诺与法律绑定,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只有最终的协议文本才受法律保护,草稿不受法律保护
故意行为的适用
在普通情况下,故意行为在社会(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愿(vountary)行为下不适用,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一般并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例外,如果可以证明所做的承诺是带有商业性质的,那么合同的故意行为可以被法律认可
在经济和商业上的合同故意行为被法律认可,这就是说一般情况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
举个例子,在家老妈让你去买东西,你答应了,又忘记了,你老妈不能起诉你 你朋友约你去看电影,答应了又放你朋友鸽子,你朋友不能起诉你
案例1a是一个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孤寡老人,独居一套很大的别墅。晚年将至,a希望他居住在英国的妹妹和妹夫(b)能回来照顾自己,便承诺b如果能回来照顾自己并和自己一起居住那么等自己去世后就将房子的所有权留给b。b经过考虑后把自己所有在英国的不动产卖掉并且辞掉了工作赶往澳大利亚和a一起居住。
没过多久,a因为和b经常吵架便把他们赶了出去,并且声称要将承诺收回。b将a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遗嘱。a的律师说这是家庭范围内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b的律师说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法官最后采取了b律师的辩护,这是带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合同
案例2一位老人每年春天都要生病。一天她走在街上看见一种烟球广告上写着:如果你吸了烟球里的烟后还得任何疾病,那么我们赔偿200英镑。老人看了很高兴,买了一个烟球,吸光了里面的烟。到了春天,老人和她预想的一样又一次生了病。她跑到卖烟球的地方所要200英镑,售货员说:“你不是当真的吧?”老人把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200英镑。法院考虑老人完成了广告上的一
切要求,这说明这个广告已经成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商店返还2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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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交易的参与方至少有两方,提供协议(offer)的一方为offeror,接受协议的一方(acceptance)为offeree.
offeree发出交易邀请(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请后发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发出acceptance后协议立刻生效
offers的规矩
offeror必须在主动和知晓的情况下提供强硬的承诺
需要清晰的辨别offer和交易邀请,offer是offeror接到交易邀请后发出的协议要求。交易邀请包括广告,价格单,拍卖(auctions),商品展示等。offer的例子可以是macquarie学生入学时提供的offer,房产offer等
offeror必须和offeree沟通
拍卖
当拍卖商品有低价(reserve price)时,拍卖师所喊拍卖价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买家发出的offer请求(交易邀请)
当拍卖商品没有低价时,拍卖师变为offeror,当最高的价格被接受时,必须以此价格成交
案例hyde v wrench [1840] 3 beav 334 教科书p282
原告希望购买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给原告,希望以1200镑卖。原告不同意,然后被告报价1000镑,原告还是不同意。原告自己报价950镑,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后希望1000镑买,但被告这时不愿意把地卖给原告,原告告被告违反合同
关注焦点:是否新叫价可以更改原始的叫价
判决:答案是肯定的,当原告自己以950镑报价时,前面的1000镑自动撤销,因此原告和被告没有1000镑买卖土地的协议,原告败诉
offer的撤销(termination of offer)
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销offer,那么offer便可以成功撤销。
案例 dickinson v dodds [1876] 2 chd 463 教科书p281
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镑销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为星期五上午9点。
星期二上午dodds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第三方,下午可以信赖的第四方告诉di offer被撤销。星期五9点之前di同意了offer,要求do将房子卖给自己 关注焦点:撤销offer是否必须由offeror来做
判决:可以信赖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销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销offer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di败诉
offer可能在以下条件下失效:
时间条件(lapse of time)
在合理(reasonable)或者规定(stipulated)的时间内没有没有人接受,offer失效
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offer失效
特定环境(lapse by failure of a condition)
如果offer的设定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如果这些环境或者说条件没有满足,那么offer失效
如果有condition precedent,必须在达成协议之前满足
condition subsequent可以终结协议
condition precedent
达成后便可以使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贷款买车,你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便是达成贷款协议的condition precedent
condition subsequent
发生后协议失效的事件。比如贷款买车,接入3个月的贷款,当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交付后贷款结束,所以最后一个月的贷款为condition subsequent
acceptance的规矩
acceotance必须主动接受offer
acceotance必须严格按照offer上的条款执行
邮寄规定(postal rule)
如果交易双方如果利用邮件来交换各自的承诺时,邮寄规定适用:
offer没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发送时生效